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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2 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管理要求


1.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《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系统操作使用规程》。

2. 上报销售流向信息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、专人专岗负责,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。

3.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按照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》GA 846的规定,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,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。

4.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,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,通过“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”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。

5.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、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》,使用身份信息编码,自行委托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、验证体,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手段,保证印制产品符合 GA 846 的使用要求。

6.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所上报的经销商、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、有效、完整。

7.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,应及时在“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”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,并重新建立、添加有关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。

8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,在获证之后及时向认证机构上报,同时在消防车向用户交付时提供消防车一致性参数表,见附件13 的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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